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
办理地址: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西厅27号窗口
审批条件: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,方予许可:
1、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;
2、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要求;
提交材料: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分析报告。
审批程序:申请者在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,市环保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、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,对验收合格者,作出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书面批复,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正式生产使用。
审批期限: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。
收费标准:不收费
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,上午:9:00-12:00,下午:14:00-17:45 42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