污染物排放许可
办理地址: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7号窗口
审批条件: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:
1、申请单位经过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;
2、进行排污申报登记;
3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,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(强度)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,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;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,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(强度)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,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,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;验收不合格的,不予发证,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。
提交材料:
1、通过环保审批和环保验收的资料;
2、排污申报登记资料;
3、证明申请单位排放的污染物,符合排放浓度(强度)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。
审批程序:申请人到市环保局监督管理业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——环保局核准——申请人领取排污许可证。
审批期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。
收费标准:不收费
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,上午:9:00-12:00,下午:14:00-17:45 42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