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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的执行

  (1)当场收缴:根据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执行规定》第54条规定,下列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:


  a、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;


  b、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,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,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;


  c、在边远、水上交通不便地区,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,经当事人提出的。    (2)到指定银行缴纳。自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,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。



 2.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物品的执行:


  (1) 直接上缴国库。


  (2) 拍卖款上缴国库。


  (3) 按法律规定应销毁的物品一律销毁。



  3.吊销《执照》的执行:


   吊销执照的时间为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可执行。执行方式是将营业执照正、副本、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一并收缴。通知其开户银行,并按规定发布公告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,工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


  a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;


  b、依法以查封、扣押的财物指定或冻结的银行存款划拨抵缴;


  c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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